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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信” “刷单” 建“钓鱼网站”是否涉及刑责 该以什么追究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11-20 17:07:24 人气: 标签:钓鱼网站是什么
导读:“炒信”、“刷单”,专门替搭建“钓鱼网站”……上述这些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以什么来追究?11月19日、20日,全国界近200名精英齐聚杭城,参与了2016年…

  “炒信”、“刷单”,专门替搭建“钓鱼网站”……上述这些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以什么来追究?

  11月19日、20日,全国界近200名精英齐聚杭城,参与了2016年互联网法律大会·电子商务法律论坛,就依法保障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网络空间化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最近,杭州滨江警方接到了多起报警,多人反映被“代运营”公司诈骗。所谓的“代运营”公司,就是你在网上开一个店,这个公司会帮助代替你“运营”。你只需要“收钱”就可以了。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不用多说,又是一个陷阱。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采取行动,打掉了这个诈骗团伙。

  据了解,所谓的“网店代运营”,一般形式都是公司收取运营费,帮淘宝店家打理店铺。进货、发货,还提供售后服务。

  杭州滨江就有一家所谓的“电子商务公司”。声称提供“代运营”服务,并且给出了高利润回报的。这个公司提供很多套餐,最高档次的套餐是39800元的。他们承诺,会让淘宝店达到皇冠等级,而且不需要打理,完全由公司负责。诈骗公司提供的货源,都是从其他淘宝店照片截取过来的,发给人。

  还了解到,这家公司在一些粉丝比较多的微信号上打广告,承诺可以给商户特许经营、货源地取消,提高店铺信誉。承诺很诱人,但是当商户签约付费后发现,这些承诺全都无法兑现。随后,滨江警方进行统一收网,对57人的犯罪嫌疑人行使了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已有5000余名人与该公司签订网店代运营合同,合同多达6300余份。者中有的被骗几千元,有的通过签订“升级合同”等形式被骗近4万元,涉案总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网民手机上网使用率为92.5%。庞大的网络用户,成为互联网“黑灰产业”违法犯罪的目标。

  因此,“黑灰产业”相互依附,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产业链,其中如恶意注册、虚假认证、虚假交易等部分黑灰产业甚至已经发展成了“一条龙服务”,从前期骗取农村、工厂等人口的身份信息,到后期网络交易平台虚假认证和虚假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有跨境跨地区的专人或公司负责。

  据网络安全局披露的数据,2014年共侦办各类涉网案件15.7万起。其中,诈骗、传销等侵财型案件占比最高为38%,次之,占比20%,赌博占比14%,销售违禁品占比9%。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通信信息诈骗案件从10万起激增至40万起,年均增长超30%。2014年因通信信息诈骗导致的损失达100多亿元。

  “黑灰产业”给网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同时也给各大互联网企业带来极大的挑战。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各大互联网企业,均投入极大人力财力用于防控。

  对于“黑灰产业”的,互联网企业纷纷开始了先期行动,例如阿里巴巴神盾局运用大数据实施风控、分析,专注于协助执法部门打击诈骗、假货、盗号等违法犯为。同时,神盾局进一步研究网络犯罪背后的黑灰产业链,并为有关部门推动网络司法完善,提供鲜活的素材和依据。

  同时,阿里巴巴神盾局先后组建了特战队、老鹰组等一系列专业团队,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阿里巴巴有关负责人表示,特战队是阿里组建的一支专门打假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一旦发现任何售假线索,即对假货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进行全程搜集,并及时反馈至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线上线下联动打击。

  虽然大型的互联网公司对互联网“黑灰产业”展开了很多打击措施,但专家认为,我国法律和监管体系未能跟上“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黑灰产业”在法律监管上依然存在问题。

  “2016年互联网法律大会.电子商务法律论坛”旨在形成互联互通的“互联网+法律”系统,一方面优化提供法律服务方式,重塑法律产业的结构,促进法律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方法,探讨新的立法,将“互联网+”纳入到化的轨道下运行。

  本次论坛由浙江大学光华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主办,论坛期间,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也正式成立。

  论坛上,专家各抒己见,同时呼吁只有尽快完善法律监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黑灰产业”蔓延的问题。

  在网络时代,电商的商誉与交易数额、受众评价等指标休戚相关。良好的网络信用是电商发展的“金名片”,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占有率,因此成为电商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追求的重要参数。

  而网络虚假交易行为(俗称“炒信”、“刷单”)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快速地提高、优化电商的网络信用,因而成为部分代运营平台招揽客户、实施犯罪的重要手段,但是法律政策对此又践行不清晰,甚至存在“没法管”的灰色地带。

  鲍键认为,代运营平台或其他行为人利用网站、通讯群组组织网络虚假交易的行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电商领域涉及“小额多笔”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涉案金额小、办案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执法质量等因素的制约,通常会以单个案件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或以案件管辖范围不确定为由不予受理。

  针对电商领域犯罪管辖乱的问题,高庆盛表示,降低立案标准、加强立案监督问题,属地管辖,在处理上先理为优,即优先以立案时间为节点优先获得案件管辖权,兼顾便利原则有效打击互联网“小额多笔”犯罪。

  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个人信息犯罪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特征。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信息保》,刑法的相关也存在不足,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犯罪的惩治面临诸多现实困难。

  应当确立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完善个人信息的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应标准,加强对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监管与执法。

  我国刑法在处罚网络金融平台相关犯罪时,要明确刑法规制的界限,发挥保障法的作用,以促进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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