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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州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心转发《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工作的通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自愿申报、诚信申报、公开申报;申报工作按照息、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审核推荐、集体研究决定、公示等程序进行。各镇乡街道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宣传通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到位;各涉农企业、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家庭农场认真对照申报文件的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17年9月10日前将申报资料一式5份(并附扫描件)至开州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中心(区级机关综合办公楼B栋511室;联系人:易晓平、张黎斌;联系电线),逾期不予受理。 为深入贯彻习总视察重庆的重要讲话,落实“创新、绿色、协调、、共享”的发展、中央和市委市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部署、财政部第84号令要求,加快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更有效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作用,积极打造龙头、塑造名牌,助推我市脱贫攻坚、重点产业链建设及现代农业发展,持续推进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我办将对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包括以下四类:农业综合开发重点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家庭农场。 2.在重庆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法人及代表人信誉良好的各类涉农企业。 4.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上年度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经营盈利,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5.辐射带动能力强。在推进全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中有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户增收显著并与农户建立了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7.对保障全市重要农副产品供给有重要作用的涉农企业、属全市重点产业链的农业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农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创新型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2.在重庆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一年以上,法人及代表人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各类涉农企业。 4.带动性强,在推进全市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中有重要作用或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效果明显。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农业企业,全市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出口创汇型企业、创新型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优先纳入认定。 3.运行管理规范。有的银行账户,实行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为全体建立了完整的个人账户;建立了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较好;档案管理规范。 6.有健全的服务设施,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50%以上,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 7.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大的影响力。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发展、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或者保障重要农副产品供给有重要作用。 (一)主体申请。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综办或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申报条件和要求提供材料。 (二)审核报送。区县(自治县)农综办或有关市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资料,对申报的经营主体实地考察。审核合格后再重点推荐,并经有关公示无后,向我办集中报送申报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农综办报送的,需经区县(自治县)人民同意。 (一)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组织搞好公开申报,加强对各类经营主体的申报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申报情况、材料真实可靠、客观。 (二)各经营主体要实事求是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并列为农业综合开发不予扶持的。对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鲜章,确保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1.申报文件(需说明公开申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审核推荐、公示等全过程情况以及申报主体的诚信情况),并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表、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由区县(自治县)农综办申报的,需报送区县(自治县)人民同意推荐申报的材料。 1.基本情况(含生产经营、管理的诚信记录情况,保障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设发展、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链发展、对农业农村发展发挥的创新引领作用等情况)及申请书。 3.2016年度财务报表。申报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 5.其它相关资料。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各类荣誉证书,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五)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2份,于2017年9月30日前我办项目管理二处,并提供电子文档。 被认定为“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主体,可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以下主要扶持: 2.可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市级集中科技推广项目及有关试点项目。在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获得项目立项扶持。 4.对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好以及持续经营能力、自筹能力、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强的,可在项目和资金上获得重点支持、连续扶持。 1.实行动态管理。我办对授牌的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三年一次的认定监测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监督,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的运行发展情况;每三年报送一次监测情况。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各类重点经营主体,要及时报我办取消其称号。对自愿申请且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可按相关程序在每年6月集中我办。 2.做好指导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的需求,加强政策培训指导,切实为其发展服好务。 3.加强信息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及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新型经营主体对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成就,及时向我办报送信息、经验交流材料、调研报告等。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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