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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游客购物最低罚3万元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昨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旅游者参加购物,旅行社将面临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新京报记者 郭超 国家旅游局表示,为了适应旅游形势的变化,深化、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规合并修订,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所以在《条例》中可以看到此前由两部法规分别的内容。 中国跟团在境外旅游还能否安排购物环节,一直是旅行社和旅游者关注的焦点。根据新的《条例》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国内某旅行社市场部负责人介绍,从旅游法实施起,他们就将自费项目以及购物环节写入旅游合同中。《条例》只是将这个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没什么区别了现在,有购物需求的线,旅行社不指定购物环节游客也不答应,无需求的线,大部分旅行社就走品质团了。”他说。 根据《条例》,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的价格手段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弃置、活动、、、等方式,或者变相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有消费,购物,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根据《条例》,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等处罚,去年,国家旅游局建立了旅行社不良行为名单,有游客购物,、游客变相购物行为旅行社将直接被记入。 根据《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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