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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发布 青白江区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通知来了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10-15 12:15:29 人气: 标签:青白江黑名单贷款
导读:根据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成信领〔2019〕1号)、青白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根据成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都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成信领〔2019〕1号)、青白江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贸易试验区成都青白江铁港片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信领发〔2017〕2号)文件,青白江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青白江区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诚信、失信,建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行为失信制度(试行)》、《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的合作备忘录》和《成都市2019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计划》、《青白江区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青白江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在青白江区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在对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评定的基础上,将诚信自律、获得良好评价的社会组织列入“红名单”;将依法履行义务,无违法违规等行为,处于正常活动状态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正常名录;将未完全依法履行义务、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将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义务、诚诺原则、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社会组织进行相应激励或的制度。

  第四条 区民政局在区级相关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协助下,依照职能对本区范围内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筛选、公布和管理。

  第五条 收集、公布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组织的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社会组织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

  (一)社会团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12个月的;

  (四)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违规使用财务凭证和票据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每年评估一次,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和解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一)信息收集。区民政局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符合本制度第六、七、八、九条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

  (二)信息筛查。区民政局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与发改部门等相关单位沟通,并将初步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

  (三)信息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审名单在青白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信息平台、青白江区民政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

  (四)信息公告。初审名单经公示无的,通过区民政局门户网站、区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成都信用网等对外公告。

  第十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信息等)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红名单、黑名单、活动正常名录、活动异常名录均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区民政局收集、整理相关社会组织信用红黑名单等信息后,将适时“青白江民政门户网”和“成都信用网—青白江子网站”上公布。

  (三)或取消其参加区民政局作为发包方组织的公益招投标和其他承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授权或委托事项,其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

  必要时区民政局将会同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对活动异常的社会组织进行联合。

  第十七条 对列入社会组织信用黑名单的社会组织,依据《成都市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的合作备忘录》(成信领〔2017〕2号)的相关,区民政局可视情形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六)社会组织负责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七)社会组织负责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其在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八)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和其他,认为公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区民政局在收到信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经核查,相关信息没有错误、遗漏的,区民政局应当及时通知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维持原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行期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专门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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