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吧
昆明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
陈良宇 黄菊《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扎实推动诚信建设制、规范化、长效化,在全市大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的信用,打造“诚信昆明”,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云南省人民印发云南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97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 第四条市文明办负责在市文明网和相关开设专栏,市发展委负责在“信用昆明”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发布全市信用“红黑名单”。 第五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行业的“红黑名单”发布和惩制度,及时整理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内容,按程序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布,并将本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及时报市文明办、市发展委,经评估认定后,确定全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对外发布。 第六条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红名单”发布内容,以及企业、个人有以下良好信用记录之一,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评估审核后,可列入全市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第七条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黑名单”发布内容,以及企业、个人有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经评估审核后,可列入全市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权益、严重网络空间秩序、聚众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拒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逃避兵役,、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危害国防利益,国防设施等行为; (四)在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职称评定、评级评优、干部使用、办理信用卡、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5.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6.严格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7.对企业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8.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出境和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5.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2.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侵害消费者或投资者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条形成互联互通互动的联动机制,对经公开发布的全市信用“红黑名单”中的企业和人员,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惩手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进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和个人树立“金字招牌”,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使守信者受到推崇,处处受益。在时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对象。 第十一条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机构合作,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参与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做好信用信息的应用服务,开展信用“红黑名单”评估。 第十二条由市发展委牵头,定期组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或专门评审小组对第三方评估后的全市信用“红黑名单”和惩措施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信用“红黑名单”信息;企业和个人的守信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评估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后对失信企业或失信个人的影响程度等,确保“红黑名单”发布内容、名单的真实准确、惩措施的合理可行,并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工作。 第十任何企业和个人对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有的,可以向发布相关信息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就内容提供相关。 第十四条发布相关信息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市文明办、市发展委及时更正。 第十五条“红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行业有期限的按期限,公布期限届满,停止相关信息公布。荣誉记录期限为荣誉事项的有效期。企业、个人失信行为时效为5年,自失信行为认定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发布期间,守信主体如出现失信行为,经评估审核后,撤销其守信“红名单”。“黑名单”在期内,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发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布单位认可后,可提前停止有关信息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