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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上平台求助须“实名认证”单次求助金额限定50万元
在轻松筹、水滴筹等网上求助平台进行大病求助时,各平台将对求助人进行实名制认证审核,单次求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信息公示不完整的救助款或可直接打入医院,个病求助行为也不得与慈善活动相混淆。 18日上午,个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360大病筹共同签署《个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书》和《个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2.0版。 据介绍,两年前,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3家平台曾联合签署自律公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逾500万大病家庭通过个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了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0亿人次爱心人士的响应。随着平台求助用户规模扩大,加之平台审核甄别人力有限、求助人家庭财产状况缺乏有效的核实手段等制约因素,近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一些类似“扫楼筹款”、不同平台之间争夺发起筹款人等恶性竞争等现象,透支了爱心和信任。 当天发布的升级版自律公约共有42条,除了原有的平台应求助个人与公募慈善组织对接、加助信息前置审核、搭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抵制炒意行为、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之外,升级版在针对个人求助发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到位的问题,增加了平台的督促义务。同时,在筹款完成之后的使用环节中,增加了对救助款打款对象的,资金安全。对于额度高、信息公示有缺失的,尽可能打款给医疗机构,或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确保捐赠用于医疗用途,让赠与人和放心。 自律公约升级版,平台应对社会进行风险提示,在求助页面显著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包括平台服务费、各方权责利、义务和责任等信息,做好风险提示。 特别是对发起人,在发起求助前进行诚信义务提示,要求作出守信承诺,并明确告知个病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平台应当督促发起人公示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同时新增一条:平台应当及时公示项目完成程度、病情进展、投诉举报的回应、剩余款项的使用等其它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信息。 其中包括:平台应当对发起人及求助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件。 同时,平台将采用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水平,如要求发起人及求助人通过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手持身份证件或者真人视频完成真人实名认证。 除特殊情况外,发起人为求助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与求助人的关系证明,委托授权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应委托授权代理文件。 各平台筹款的额度一直备受关注,为了降低资金风险,避免因单次求助金额过高造成较大损失,自律公约升级版将单次求助金额限定在50万元。 单次求助超过50万元的,增加平台事前审核把关的。具体包括,发起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发起筹款链接。 收款方应当为求助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医疗机构。对于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30万元或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5万元且信息公示不完整的项目,平台将所筹款项直接拨付于求助人所在医院的就诊账户,或由发起人、求助人提供预期医疗计划、医疗花费清单等材料,经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分批打款。 多种举报方式包括在个病求助信息页面提供“在线举报”功能,开通举报邮箱及电话,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公约提出,平台接到有效举报后,应在24小时内与相关方沟通核实情况,并适时冻结相关项目的筹款通道并公示。 如经查实求助人、发起人发布的信息虚假或所筹款项未用于治疗等情况,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平台应当开通退款通道,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自律公约升级版提出,对仍有剩余的要按原退还赠与人,并在发起求助时即以协议进行约定。发起人、求助人如果拟将剩余款项捐赠相关慈善组织等用途的,应当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赠与人意见。 针对慈善活动与个病求助容易混淆问题,自律公约升级版要求平台在宣传推广中不得使用“民政指定、认定、认可及民政部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描述;增加了平台对求助人的教育义务,要求平台应当教育潜在求助人慎重使用平台筹款,尊重伦理,按照实际困难进行求助,不和爱心。 自律公约升级版还要求平台加梦见杀人不见血强对内管理,约束员工和合作伙伴,针对建立“底线规则”提出七条具体要求。 1、不得为有初步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发起人筹款,不得、发起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发起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 3、平台工作人员协助发起人发布个病求助信息时,应当与求助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对确有实际困难、有医疗费用缺口的方可发起筹款。 4、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私自使用公司印鉴;不得伪造公司、用户、合作方及其他第三方的文件资料或签字。 5、不得以权谋私。包括不得非法占用公司资源或泄露用户信息;不得接受回扣、索要佣金或其他形式的私人好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其他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同时了各个平台应约束员工的相关,包括:不得通过购买其他平台“竞价关键字”等方式,恶意导流;不得使用“恶意点击”,即通过点击自己对手的竞价广告来达到提高对手的广告成本或者提早消费完对手的广告预算,提升自身竞价广告在相应搜索引擎上排名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作者: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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