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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为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或者地方各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登记注册在我市范围内的旅行社、景区、乡村旅游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以及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 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全市旅游市场黑名单。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负责辖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四条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三)受到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七)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导游服务的个人,经查证属实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被判罚的;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应定期通过信息共享机制、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和第二款情形的信息。 第六条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前,列入机关应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明确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自然人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应事前告知。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或者信息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陈述、理由被玉米地里的大嫂采纳的,不列入黑名单。陈述、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黑名单。 列入前,列入机关应将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和地方设立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第七条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提示其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风险,或者告知其被列入市场黑名单。 第八条未注册在我市的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我市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通报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同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旅游市场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相应机构负责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九条旅游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从业人员、自然人黑名单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惩、信用修复、退出信息等)。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办法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市和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政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一条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做出决定的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二条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 市、县(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下列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程序要求变更,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应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其参加由全市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第十四条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确需列入上一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的,应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政部门申请并经其复核确认后列入。 第十五条鼓励列入各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各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修复信用后,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按应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一)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诺自愿接受联合等。信用承诺书须通过当地文化和旅政部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年培训时长不少于3小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应按关要求逐步规范。 第十六条支持当地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通报、公开,并采取取消评优创先资格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当地文化和旅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鼓励宿迁市旅游协会、宿迁市旅行社协会和宿迁市导游协会等全市性的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七条文化广电和旅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认定标准,制定《宿迁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需报请市、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实施。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在旅游市场管理过程中我市自行设置的黑名单列入情形,不纳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不纳入全国联合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旅游局2017年7月30日制定的《宿迁市旅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宿旅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