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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0-30 15:37:26 人气: 标签: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
导读:上海7月1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三中级1日对被告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二…

  上海7月1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三中级1日对被告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上海市三中院依法裁定准许上诉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喜公司)以及上诉人杜平、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杨立群、贺业政、张广喜、薛洪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对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以及杨立群、贺业政等12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公司和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判处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出境;判处贺业政等9人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至3万元不等罚金。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后,12名被告人中2家单位和其他9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和杜平、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三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与原判认定相同。上诉人杨立群、贺业政、杜平,原审被告人陆秋艳利用各自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相关职责,指令上诉人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上诉人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杨立群、贺业政、杜平、原审被告人陆秋艳,以及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诉人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陆秋艳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人所提出的相关上诉人具有其他酌情从轻情节的意见,原判已充分考虑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

  上海市三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杨立群、贺业政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量刑适当。上诉人上海福喜公司、福喜公司、杜平、胡骏、刘立杰、张晖、李亚军在二审审理巅峰小保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律,予以准许。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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